2019年5月7日,卖房人解某、张某与买房人矣某在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01买卖双方经中介居间介绍,卖方将自己坐落于昆明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矣某,房屋总价为113万元。02买方须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余款待双方办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相关手续。03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由买方支付给中介机构。04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否则,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未予回应。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买卖双方经中介居间介绍,卖方将自己坐落于昆明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矣某,房屋总价为113万元。02买方须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余款待双方办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相关手续。03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由买方支付给中介机构。04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否则,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未予回应。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买方须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余款待双方办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相关手续。03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由买方支付给中介机构。04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否则,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未予回应。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居间服务费为2万元,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天由买方支付给中介机构。04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否则,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未予回应。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进行产权过户,否则,双方各应支付双倍中介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介人通过微信多次与买卖双方沟通案涉房屋还贷赎证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未予回应。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5月20日,买方矣某通过微信告知中介人,因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2万元定金已退还买方。
后经中介人查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6月过户至矣某名下。中介人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买方支付2万元中介费并由买卖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在中介人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各方就房屋信息、房屋价款、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卖双方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了看房、订约等相关服务。卖方矣某虽称房源信息来自于其他渠道,房屋交易系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的服务所促成,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未通过中介人促成本案交易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信,买方应依诚信原则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因中介人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涉案房产后续产权变更、贷款等手续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全案案情,酌定由买方向中介方支付1万元居间费用。
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及中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方式,但该协议内并未对居间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偏于保护居间方的单方利益,不利于实现对合同各方的平等保护,故酌情确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为2000元。
法官后语跳单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构成跳单。其中,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买房人从中介方获取了房屋信息,接受了中介方的带看服务,买房人虽主张,签约信息来自于第三方,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五华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跳单事实具高度盖然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