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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缅甸“淘金”梦碎 !1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偷越国境

近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春等十五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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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以下相关指控:

2021年2月,被告人杨某文应同伙邀约,组织与接收了周某强、唐某军、岩某叫、王某强、夏某涛、赵某江、陈某伟、康某师及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在昆明等待偷越国境去往缅甸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谢某春应同伙邀约,组织与接收被告人田某芳、刘某恒、徐某江、张某星及其他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在前往临沧等待偷越国境去往缅甸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上述两起事实中被告人杨某文、谢某春分别在两伙被告人中负责联系上家,对接偷越国境的具体事宜,安排被组织者的交通、饮食、住宿。

被告人刘某维几次欲与另案处理的几名被告人偷越国境前往缅甸,但因偷渡的价格问题或边境管控严格未能成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春、杨某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叫、王某强、周某强、唐某军、夏某涛、康某师、陈某伟、赵某江、张某星、刘某恒、徐某江、田某芳、刘某维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名被告人除谢某春及张某星外,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后续处理

本案中十五名被告人分别羁押在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涉员众多,羁押情况极为复杂,我院刑事审判庭与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及所涉及看守所通力合作,克服多重困难与疫情影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在充分保障了十五名被告人、九名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以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顺利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结束之后,本案合议庭将会认真对本案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合议与分析,以求对该案被告人进行正确定罪与准确量刑,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此后,五华区人民法院将会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协同合作,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整治电信诈骗及线上赌博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犯罪活动,同时巩固我国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

特别提醒

作为防疫“最前沿”也是“最前线”

云南省各口岸同时面临着

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省外疫情输入

处置本土疫情

三线作战的巨大压力

在这背后

是成千上万的守边人舍小家顾大家

严防死守 戍边守疆写下的安宁与稳定

倘若心存侥幸

试图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以违法违规途径出入国(边)境

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必将被依法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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