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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的你”五华区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判决

近日,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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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民法典》颁布后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标志着五华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是实施“四大检察”业务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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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爱,更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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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这类案件往往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发现,被害人维权难度大,如果监护人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导致孩子的各种权益遭受侵害时,这些无助的孩子该依靠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当监护人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国家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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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在五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案件中,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有力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多元化救助,多次主动协调民政、法院等部门,多次对被监护人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及时委托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全程跟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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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未检检察官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触角延伸至民事领域,案内做好案件审查、庭审公诉,案外做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支持起诉,凝聚“检法”“检教”“检律”多方力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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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五华区检察院将该个案办理抽象为规律性认识,与公安机关会签《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办法》,在案件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与法院会签《关于联合开展涉未案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合作意见》,从法庭审理、法律援助、检察监督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五华区检察院自觉扛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职责,综合运用监督、教育、救助等职能,采取司法救助、心理救助、支持起诉、申请法律援助等措施,积极构建全方位保护格局,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努力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开辟新领域、形成新经验、创建新制度,努力让所有的孩子都在阳光和蓝天下健康、快乐成长,这既是未检人的职责,也是未检人的梦想!

一个案件的结束,并不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终点。在未来,我们也将探索更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监护权?

《民法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什么是监护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监护侵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什么情况下需要撤销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撤销监护权:(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检察院为什么对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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