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人仲字〔202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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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张静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1〕43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对你单位进行网络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9:30准时开庭。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视为申请人张静已撤回仲裁申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10室,联系电话:0871-63588916)领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