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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五医保处字〔2021〕第108号)

当事人: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

经营者:邹红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XPCA25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天骄北麓10幢99号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21年9月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数据,即医生开具的处方明细与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上传处方明细不符的行为。另,2020年6月五华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昆明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数据时处方内容与上传明细不符的行为,2020年8月5日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0年)》作出处理,要求你单位改正违约违规行为,拒付违规费用并按违规费用的二倍扣取违约金。直至2021年9月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并未改正违规行为,依然持续存在未按照规定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数据的情况。

以上违规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2.五华天骄北麓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年)》复印件一份;证明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系五华区医疗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对象。

第二组证据:1.天骄北麓门诊部处方笺89份;2.五华区社会医疗机构处方笺89份;3.云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收据(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89份;4.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医保刷卡小票89份;5.昆明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天骄北麓上传数据明细一份;6.询问笔录3份,证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天骄北麓门诊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时,医生开具的处方笺明细与上传昆明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明细不符,即未按照规定全面准确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第三组证据:通知(五医险稽〔2020〕15号)一份,证明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在2020年1月至6月时已经存在未按照规定准确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五华区医保部门已对昆明市五华区天骄北麓门诊部进行了处理并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书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由于你单位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户名:五华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昆明市五华区支库

收款账号:2400000000022710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或者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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