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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高发光诉云南凯乐弗印务材料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公告)

五劳人仲字〔2021〕915号

云南凯乐弗印务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发光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生活费、工资等争议一案(五劳人仲字〔2021〕915号),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官网向被申请人网络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开庭时申请人高发光及委托代理人陈镜宇、黄从银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现已审理结束,该案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限你单位自网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10室,联系电话:0871-635889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1〕9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高发光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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