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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年水污染 因公益诉讼而止

近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水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于2005年起租赁五华区某山箐土地,于2010年左右建盖建筑后转租给相关租户做厂房和库房,并承诺承租其土地产生的废水由被告进行处理。承租其土地的租户遂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被告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入水塘,该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审批验收。经鉴定,2020年4月,未经过处理的水塘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浓度均超过环境基线20%以上,分别超过基线6.1倍、7.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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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水塘治理前

区检察院走访发现该线索后,第一时间介入,与环保部门一起就该案多次会商,并联合约谈被告,要求立即对污染水环境进行治理。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要求下,被告立即对被污染水塘进行治理,截止2020年7月,污染的水体经治理后,水质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水塘水体雨季期间会溢流外排,有污染下游水体的风险,需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因水塘污染时间较长,不能以短期监测结果评估治理成效,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多次会商、向省市院多次汇报、咨询专家意见借助“外脑”后,区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将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到环保验收合格水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对被污染水塘水质进行治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委托专业机构连续3年对水塘水质和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并向环保部门和法院提交监测报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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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染水塘初步治理后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直接体现。公益诉讼工作将持之以恒开展好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办理,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民群众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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