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五华区法院对一起利用学校学管老师身份强制猥亵女学生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这是五华区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01.案发 男老师凌晨四点“摸”进学生宿舍 今年5月,17岁的小丽(化名)正值高三冲刺,为了提高成绩,她来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学习。因为家不在昆明,培训学校提供住宿,小丽家人同意她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方便学习生活。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5月的一天晚上,小丽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未在宿舍住宿,宿舍只有小丽一人。凌晨四点,小丽熟睡时,陈某某突然进入小丽宿舍,和她“聊天”。期间,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她拍照,摸她的头、搂她的腰,表示对她很有好感。“我很害怕,直到早上六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小丽事后陈述。 第二天一早,小丽将此事打电话告诉父母,小丽父母很生气,当即报警。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其辩护人称,陈某某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很严重后果。事发后,陈某某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诚挚道歉,获得了他们的谅解,被害人父母开庭前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02.判决 经过审理,五华法院认为,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法官表示,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对其发出从业禁止令,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陈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03.说法 孩子面对性侵时,要勇敢说“不!” 近年来,学生校内遭猥亵的案件屡见不鲜,被告人很多是不乏带着“保护者”面具的保安、老师等,而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让被害人有效陈述事实并非易事,并且受害人正在呈现低龄化态势,而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熟人时,受害人对其有天然的心理恐惧。 正因为是“熟人作案”,在权威或友好的面具之下,他们的罪恶目的更容易被隐藏,以威吓、哄骗等招数逼迫、诱惑未成年人就范。 对此,此案主审法官和雪芬建议未成年人要加强性侵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 01.与人交往要“适度” 性侵案件有较多发生在“网友”之间,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尤其是异性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避免独处一室。 02.正确对待“性冲动” 少男少女的情愫往往伴随着青春期身体的冲动。但是未满14岁的幼女,即使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令“男朋友”触犯强奸罪。因此,不要过早尝食禁果。 03.不愿意时就说“NO”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会陷入惊恐无助的状态,伴随着深深的羞耻感和屈辱感,大多缄默其口,助长性侵者的气焰。因此,不愿意时,一定要学会拒绝。 04.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果不幸被性侵,必须及时向成年人寻求帮助,包括父母、亲戚、老师、警察。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勇于披露、配合调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