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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江河、 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昆生环通〔2019〕174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机构职能调整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于2019年9月11日正式移交市生态环境局。为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主动做好服务,我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昆明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辖区办事指南并予以公示。

附件:《昆明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赵伟,63966107)

附件

昆明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

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2.提交材料不能满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要求的;

3.未按审批权限提交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第二十五条;

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8〕89号)第四条;

5.《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9〕55号)第四项第(七)条。

(二)办理依据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154号);

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以上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sthj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不包括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河道管理权限归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1)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归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归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归属县(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跨县(区、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授权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及3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局和委托阳宗海生态和水资源保护局、空港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技术评审;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通过行政审查;

3.无其他问题。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

六、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请示文件(模板见附件1)

原件

一份

申请人

自备

红头文件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见附件2)

原件

按序号顺序装订成册,标题《××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送审稿)

3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原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复印件或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查看、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市级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受理窗口地址:昆明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一楼综合窗口;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03路,204路,205路,216路,218路,C85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到达。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见附件3)。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见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

(三)审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现场查看、专家技术评审)。

申请单位所在县(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以上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决定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告。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入河排污口,予以许可并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入河排污口,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退回全套资料。

2.送达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综合窗口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并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6)。

(五)办事流程示意图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

十、县(区、市)办理流程

由县(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审批权限,参照省级、市级审批办理流程,细化本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一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966107;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7室;邮政编码:6505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

2.电话投诉:(0871)63966770。

3.网上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j.km.gov.cn)。

4.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邮政编码:6505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排污单位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有异议,可自知道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法人名称)关于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请示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7.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法人名称)关于

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请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名称),位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运营单位: (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无运营单位的不写运营单位信息,以上内容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批复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手机号: ,邮箱: )代表我单位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手续。现将申请材料报送如下,请给予办理。

附件:《 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送审稿)

(法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批复情况1应说明:该项目是否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1.若需要办理,应说明具体批准部门,以下事项不需要说明。2.若不需要办理,应明确是否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需办理,应说明具体许可部门。以上事项,无论是否获得许可均应说明。

附件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试行)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应填报本申请书,并在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申请单位1

法人代表2

详细地址3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4

主管机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t/a)5

服务面积(km2)5

服务人口5

排污口设置

类型6

新建

排污口

性 质6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6

连续

入河方式6

明渠( )、暗管( )

泵站( )、涵闸( )

潜没( )、其他( )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7:

排入水体名称8: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9:

经度(准确到″): ° ′ ″ 纬度(准确到″): ° ′ ″

设计排污能力(t/d)10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t/d)11

年排放污水总量11

(万t)

生活污水排放量(t/d)11

其它污水排放量(t/d)11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12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13

排放浓度

(mg/L)14

总 量(t)

日排放总量15

年排放总量16

COD

NH3-N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17:

申请理由18:

排污口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排污口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排污口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填写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申请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

附件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单位/申请人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许可事项

许可种类

受理意见

特别程序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实地查看、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

经 办 人

受理机关名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871-63966107

日 期

附件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编号:

申请单位/申请人

申请许可事项

补正理由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后重新申请。

补正内容

补正期限

经 办 人

机关名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871-63966107

日 期

附件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编号:

申请单位/申请人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许可事项

许可种类

不予受理意见

及原因

经 办 人

机关名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871-63966107

日 期

附件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编号:

批复文件名称

文号

受送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送达地点

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综合窗口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及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

0871-63966107

送达时间

附件7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江河、  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网www.minimouse.com.cn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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