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前,持相关证明到户籍地街道、社区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采集。
采 集 对 象
户籍在五华区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设置的集中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本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截至采集时间节点采集对象去世的,不再采集其相关信息。
具体包括: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病故军人遗属{指享受及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家属(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所 需 材 料
采集对象均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按以下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退役军人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转业证、离退休证、退伍证、复员证。其中,立功受奖的还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件,残疾军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伤残民兵民工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三)持证“三属”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四)现役军人家属身份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军人有效证件号码,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与现役军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其他
无任何证明材料的,可先行登记,暂时不予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