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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2018年三季度规模以上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

2018年三季度,五华区108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60.64亿元,同比增长10.7%,低于二季度0.3个百分点;营业利润0.65亿元,同比增长107.6%;应付职工薪酬17.19亿元,同比增长4.0%;应交增值税1.62亿元,同比增长48.1%。

一、 基本情况及运行特点

(一)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五华区规上服务业共涵盖10个门类,三季度营业收入除房地产业和教育外,其余同比均正增长,整体呈现“八增两降”态势。其中,营业收入比重前三的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营业收入16.40亿元,同比增长0.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3.94亿元,同比增长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3.85亿元,同比增长27.9%。以上三大门类营业收入合计占比高达72.9%。

在规上服务业中,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有13家,企业数量占规上服务业12.0%,营业收入占规上服务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63.4%。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长放缓

2018年三季度,72家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26.05亿元,同比增长28.7%(下返),低于二季度9.1个百分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1.7%,拉动GDP增长2.1个百分点,贡献率为39.0%。增速在五个主城区中排名第一,(盘龙区增速16.8%,西山区增速22.3%,官渡区增速10.7%,呈贡增速15.0%),比全市和全省高10.5个百分点。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家营业收入6.67亿元,同比增长7.2%,高于上季度1.0个百分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家营业收入13.85亿元,同比增长27.9%,高于上季度2.8个百分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家营业收入2.89亿元,同比增长31.7%,低于上季度8.5个百分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7家营业收入2.65亿元,同比增长13.9%,高于上季度9.6个百分点。

从行业大类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共8个行业大类,营业收入呈现“六增两减”态势,除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和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为负增长,其他均为正增长。负增长的行业都是因为企业数量少,整个行业营业收入增幅易受单家数据影响。

从企业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负增长企业29家,占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数量40.3%。其中,广告业企业负增长比重较高,其数量占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负增长企业比重27.6%。究其原因,一是昆明广告行业蓬勃发展至今已逐步稳定,消费者经过长期的广告投放逐渐回归理智,考虑到营销费用、成本、效果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缩减广告费用;二是新媒体的兴起,对传统媒体广告公司打击巨大,目前正遭受新媒体广告业务崛起的挤压。

三、存在问题

(一)私营企业发展能力有待提升

私营经济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在规上服务业企业中,私营企业数接近一半,规下行业几乎都是私营企业,很大程度上,私营企业的人均薪酬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三季度,私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增长14.4%,增速高于国有企业24.9个百分点,但私营企业人均薪酬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仅是国有企业的35.5%。

在五华区众多的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规模较小且比较分散,市场竞争力总体不强,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较好的品牌和规模效应;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融资成本较高,使得众多的中小私营企业生存及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二)行业结构不够合理

全区服务业产业层次较低、结构单一,抵御政策变动因素和经济下行压力等风险的能力较弱。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传统行业主导地位明显,营业收入规模占比高达近三成;而新兴服务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仅为7.4%,暂无法形成规模优势,全区服务业面临较大转型升级压力。

三季度,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企业营业收入合计完成35.16亿元,占全部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的58.0%,行业主要集中在道路运输、电信、广告、软件信息服务以及医疗美容等,且多为国有控股企业。可见,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业主要为国有控股,营业收入主要以少数大型国有垄断企业拉动为主的局面尚未扭转。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关注重点行业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发展监测制度

以部门联动为基础,加大对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重点行业的数据动态监测和重点扶持。梳理规模以下法人库,寻找多种行业企业“升规入库”,将达标企业及时入库,壮大服务业规模及拓宽达规企业种类,降低个别行业波动对服务业的影响力。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一要加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二要加强对部门、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在报表填报、审核、报送等环节实行规范性操作;三要建立健全部门、企业服务业统计台帐,保证数出有据,数变有因。

附注:

1.统计范围: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门类),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大类)。

3.由于服务业月报上报时间较其他专业后,季度数据使用错月数据,即一到四季度对应使用1-2月、1-5月、1-8月、1-11月数据。为使数据有代表性,除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为下返数据外,本文其他数据用1-8月的快报数据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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