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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社保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温馨提示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温馨提示

一、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劳社[2002]76号)第二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 :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实际缴费年限须满十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请有上述情况人员参保缴费时认真考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约个人缴费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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