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的对外担保频繁出现,违规担保难以遏制,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将诱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绝境,也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部分连环担保的上市公司更是形成了担保债务链条,一旦链条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就会影响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证券市场有序、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因此,对外担保事项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风险隐患,亟待引起足够的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车晓端近日表示,近几年来,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较为突出,致使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矛盾加剧,干扰了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仍然日益严重,担保的金额继续有增无减,对外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通过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发现,从2012到2016年,随着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也逐年增加,分别从2012年的1443家增至2016年的2029家,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从56%提高到67%左右。
车晓端指出,从运作现状来看,对外担保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健全且明显滞后;二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普遍,担保金额巨大,部分公司所担保的债权期限过长,担保风险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三是为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适当审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违规担保现象屡禁不止;四是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
车晓端建议,首先要完善有关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对《担保法》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担保圈、限时担保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成本,通过全面的修改,有效弥补《担保法》的不周全性和滞后性。同时,上市公司、银行、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共同合作,严格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完善担保的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和具体操作规则,努力消除上述法律与证监会银监会行业规范之间的冲突,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顺畅,上下逻辑一致,操作便利可行,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监
管。证监会应对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担保额有无超出额定量化指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及相关公司作出严肃处理。银监会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在商业银行为上市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要求做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的审核;对于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银行可以告知其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暂停或不予为该上市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
三是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社会监督。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离不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应对对外担保资格、担保程序、担保方式是否合理,担保有无违反《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把关;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评估人员应对不担保相关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注重审查上市公司的贷款证及相关合同等。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提示风险,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
本报记者金乐平通讯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