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21日,科技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介绍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下一步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并与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创新发展司司长许倞一起回答了记者提问。
李萌指出,全国人大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4月国办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去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配套政策。总体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
在回答下一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从全流程的角度打通政策堵点,进一步解决和推进中国的成果转化时,李萌表示,下一步要从制度化角度查找问题,把现行制度化体系中缺链的环节补上,同时也需要创造性开展落实:一是抓好已有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是加强宣传解读,适时开展评估,根据政策评估的效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加强相关政策的细化和落实,既有国家层面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怎么样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政策。解决股权转让评估难的问题,过去的管理是把科技成果作为有形资产管理,但科技成果很大程度上是无形资产,怎么样建立适应这样资产特点的管理办法还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再比如说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上市的时候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这也是需要下一步细化的。还有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的征管规定以及具体的流程也要细化。同时,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也需要主动作为,结合各地自身的实践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三是加强试点示范,比如说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吸引带动地方和高校院所落实好的政策,结合实际提出新的政策需求。
针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到单位后,如何消除单位法人在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决策中的风险和顾虑问题,贺德方表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不排斥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允许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包括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科技成果三权下放以后,特别是允许市场化定价以后,虽然单位法人享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但单位法人也有一种担心,因为科技成果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转化以后可能产生巨大的增值,有人可能会质疑当初你为什么定价低了,当然定价低了就可能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也有一种情况是转化失败,将来出现资产减值。为了消除这种忧虑,国务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当中明确了一个免责的条款,在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点,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价值具有时点性,只要在一定的时点上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就不能再追究以后科技成果增值或者减值的责任问题。
前一段时间有机构反映,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作价入股,公司注册登记的时候或者进行股权奖励的时候,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仍然要求科研机构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本报记者王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