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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设立20亿元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十三五”期间设立20亿元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将于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省科技厅计财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设立的转化引导基金是浙江设立的首只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基金存续期8年,1~4年免息、5~6年利率按银行当年最低利率处理、7~8年按同股同权原则参与企业分红。

据了解,转化引导基金由社会资本合资新设、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与市县联合成立区域引导基金、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等四个部分构成。在鼓励市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同时,还积极通过现有政府产业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

转化引导基金注重培育省内中小型科技型企业,在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之余,还将辐射带动相关市县及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子基金中,市县与省联合设立区域引导基金的,省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出资总额不超过1亿元。省与市、县(市、区)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省、市、县(市、区)共同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对转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所在市县,省级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专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办法》明确,基金80%投资于浙江省境内企业,70%投资于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子基金应当在浙江省内注册,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转化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各级政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合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将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项目投资提供信息支持。

据了解,基金主要面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投资信息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智能交通、现代农业、新药创制、精准医疗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基于4G+/5G的移动互联、大数据行业应用、特色产业智能制造、环境治理、新兴农业集成创新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等。见习记者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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